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新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及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对税率作了调整。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98号文件《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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